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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及实施细则

作者:stephen    文章来源:方向标教育网 www.59edu.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3 【我来说两句

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及实施细则

一、综合

   1、为什么调整自费留学政策?

   国家调整自费留学政策,主要是为了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取消了对未完成服务期的公费学习人员出国的限制,完全敞开了自费出国留学的大门,从而使自费出国留学政策进一步完善,新的自费留学政策,更有利于通过自费留学渠道吸收人类创造的文明成果,学习国外的先进科学技术,为祖国的经济建设培养更多的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人才。同时,放宽自留学政策也有利于鼓励更多的中华学子学顾后回国服务。

   2、调整后的留学政策与原规定有哪些主要变化?

   调整后的留学政策在规定上与原来主要有如下变化:

   ①取消了服务期对部分要求自费留学人员的原则。原来,无六类人员眷属关系,公费培养的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四年级以上(含)在校生和在职人员在未完成规定服务期之前不允许自费出国留学,现在,对未完成服务期的上述人员,只要按规定偿还培养费,即可随时出国留学。

   ②对各类大专以上公费培养的在校生和在职人员(含归国华侨、国外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的直系、非直系眷属)均需完成服务期或偿还培养费后,方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③缩短了服务期限。将原来本科毕业生的服务期限五年(不含见习期)改为五年(含见习期);研究生由五年改为三年;专科生由二、三年改为一律一年,(详见第八条)。

   ④改变了大专以上公费培养的在职人员的交费单位。

   原来规定,对于国家任务招生的在校生和毕业后的在职人员,其培养费均由培养单位收取,现改为在校生由最后就读学校收取,未完成服务期限的委托培养生及在职生的培养费收委培单位收取。

   ⑤原规定,偿还了培养费的自费留学人员自出境之日起八年内回国服务的,按国内自费大学生出国对待,在他们学成回国工作时,不再退还其偿还的培养费。

   ⑥原规定,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后,保留公职一年,现改为这部分人员的公职等问题由所在单位自行处理。

   ⑦取消了入学前已有一部分工龄和在职脱产研究生的工龄折算。原来,对入学前已有的工龄及在职研究生,分别采取不同的工龄折算方法,以抵消应服务年限,现改为各类人员均以获取最后学历,参加工作时为计算服务期的起点,而不考虑此前的已有工龄。

   ⑧明确了培养费的使用范围。原来对收取的培养费只规定要列入学校特种资金收入,现明确规定全部用于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和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开展工作。

   ⑨鼓励博士生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对博士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做博士后研究不收取高等教育培养费。

   3、留学政策的方针是什么?

   “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是我们留学工作的方针,也是自费留学工作的方针。

   4、新政策的执行时间?与原政策如何衔接?

    新的留学政策于1993年8月10日起执行。过去发布的文件与新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对于新政策执行前已偿还培养费的留学人员,自出境之日起八年内回国服务的,仍按原规定退还其所交培养费。



   二、自费留学资格审核

   5、资格审核的人员范围凡具有江苏省正式户口,到国外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读学位、进修、访问学者(研修)、学习语言(勤工俭学),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公费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均需乾地自费出国留学资格审核。

   6、大专以上学历的公费生的范围具有大专和大专以上学历的公费生包括:

   ①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公费在读专科和本科生、双学位生、研究生班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②未完成大专和大专以上学业的中途退学人员;③大学专科和本科毕业生、获双学位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硕士和博士毕业研究生;④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成人高等学校公费在读学生和毕业生。

   公费培养的学生指国家任务招收的学生、定向生、委托培养生及单位出资培养的在职生。

   7、非公费生身份认定范围根据国家教委的意见,对于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正式户口在江苏省的自费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要在省教委办理身份认定手续。

   身份认定的范围包括:

   ①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培养的计划内自费生;②成人高等学校的函授普通班、夜大普通班及其它国家承认学历的自费生;③自学高考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生;④其它办学单位培养,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三、服务年限的规定

   8、公费生的服务 年限是怎样规定的?公费培养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应完成的服务年限分别为:本科毕业生和双学士学位毕业生五年(含见习期);硕士毕业研究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未完成学业的博士研究生三年;专科毕业生二年。

   9、如何具体计算服务期?

  ①计算服务期的起点为获得最后学历(学位)后,参加工作的月份;止于到高教局办理审核手续的月份。
   ②在取得最后学历(学位)学习之前已有的工龄不折算服务期。

   ③工作期间超过连续六个月的非工伤性病休期间不计服务期。

   ④在合资、私营、个体等有照经营单位工作期间计算服务期。

   ⑤大学毕业生待业及参加工作后待业期间,在无照经营单位做临时工期间,不计入服务期。

   ⑥脱产学习期间不折算服务期。

   ⑦提前毕业及入学后专科转本科、本科转专科的人员,依据其最后学历计算应服务年限。
四、培养费

   10、收取培养费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收取培养费的标准,国家将根据培养费的年度变化,酌情调整。一九九三年度每年收取高等教育培养费可参照以下标准:

   专科生每学年一千五百元;
   本科生(含双学士学位生)每学年二千五百元;
   研究生班每学年三千元;
   硕士研究生每学年四千元;
   博士研究生每学年六千元。

   11、如何计算应偿还的培养费?

   在职人员收取培养费计算方法如下:

   ①计算出不同学历的人员年、月应偿还培养费的平均数;②收取培养费时计算到月;③按学历层次累计收取。

   累计计算公式为:

   X=(A+B+C+D+E)/(S×12)×MX:应偿还培养费的数量(单位:元)A:1500×专科学习年限B:2500×本科(含双学位生)学习年限C:3000×研究生班学习年限D:4000×硕士生学习年限E:6000×博士生学习年限S:应完成服务期年限M:未完成服务期的月数在校学生的培养费数额按学历累加后按学期计算收取。

   12、公费在校生和未完成服务期的人员向何处交费?收取自费留学人员培养费的单位,原则上决定于由谁提供培养费和有无学籍。大专以上的公在校学生(含应届毕业生)和公费学习期间退学的学生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的培养费由最后就读学校收取;公费培养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已毕业的人员,包括毕业生待业或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退学转至街道后参加工作或待业的人员,由省教委收取。普通高等学校的公费委培生以及公费培养的成人高校在校学生和毕业生的高等教育培养费由提供培养费的单位收取,对于更换了工作单位的人员,如原委培单位未收,则由省教委收取。

   13、博士毕业研究生是否收费?博士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视不同情况决定是否收取培养费。

   ①博士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做博士后研究,不收取高等教育培养费。

   ②对于博士毕业后到国外重读博士或硕士以及更低层次的学习,按硕士生的服务期和收费标准偿还培养费。

   ③在校或学习期间退学的博士研究生申请出国留学,按实际学习年限偿还博士阶段、硕士阶段和本科阶段的高等教育培养费。

   14、单位不得对自费留学人员重复收取培养费。

   国家任务招收的公费生培养费,根据学生毕业与否分别由学校或省教委收取,其它任何单位不得以培养费的名义重复收费。留学人员所在单位向留学人员收取的因未履行合同(协议)而交纳的违约金,以及毕业分配环节,学校为保证毕业生合理流向所收取的款项,在自费留学资格审核时不视为培养费。

   15、自费留学人员不能成行时,是否退还培养费?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不能成行时,收费单位应退还其所偿还的培养费。自费留学人员要求退还其培养费时,应携带身份证、交纳培养费收据、原自费留学审核申请表、审核表并出示市公安局已注销的护照。省教委核实后开具退还培养费证明。之后,申请人即可持省教委开具的退还培养费证明,向原交费单位办理退还培养费手续。

   16、自费留学学成回国时,是否退还培养费?

   根据国家教委教留(1993)81号文件规定,自1993年8月10日起,大专以上的公费在校学生和公费培养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在偿还高等教育培养费自费出国留学后,按自费大学生出国留学对待。他们学成回国工作时,不再退还其偿还的高等教育培养费。

   17、收取的培养费如何使用?

   根据国家教委规定,省教委和学校收取的培养费必须全部用于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和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开展工作,不得挪作它用。省教委收取的培养费大部分交国家教委,在全国范围内安排使用;留用的小部分,在本地区按规定使用。学校收取的培养费按教委的规定使用。

   18、委培生和自费生的培养费与国家规定的标准不一致如何处理?单位出资的委培生及自费生的培养费与国家规定的标准不一致,省教委在资格审核或身份证定时,按一年一千元的最低标准,以决定是否需要补交培养费。

  

   五、自费留学人员应提交的材料

   19、自费留学人员应提交哪些材料?①身份证、户口簿(查验原件);②学历证明(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学位证书,退、停、休学证明等)的复印件(查验原件);③统一印制的自费出国留学资格审核表;④国外入学通知书的原件、复印件和翻译件。(去美国需提交I-20或IAP-66表)。(除英文外的其他文字需提交正规即盖有翻译章的翻译 件)以下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补交的材料:

   ①在校生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一般为学生处或教务处)开具的退学和同意自费出国留学证明。

   学校财务处开具的偿还培养费收据的复印件(查验原件)。

   ②自费生自费生身份公证书或其他有关自费生自份的证明材料。

   历年交费收据复印件(查验原件),若不能提交收据,则需要原就读学校开具交费财务证明。要求如下:①写清××专业××级自费生×××每年交费金额和总交费金额(金额需大写);②盖财务专用章;③财务处长签名并写上“情况属实”字样。

   ③委托培养生学校和单位共同签署的委托培养协议(合同)书复印件。

   未完成服务期限者,提交偿还培养费收据复印件(查验原件)。

  ④成人高校在职生单位出具的在职学习证明,证明内容必须包括是否脱产学习,谁支付的培养费,是否完成了服务期。如系自费学习,也可只提交培养费收据复印件(查验原件)。

   ⑤对于本年内即将毕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由于国外学校开学在即,为了方便他们及时办完国办手续,让他们提交将毕业证明(具有毕业证书的效力)。要求如下:

   1)写清××级××专业业大学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现已通过所有考试(和论文答辩),准予毕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正在办理之中;2)学校负责人签名并写上“情况属实”的意见;3)盖学校公章。

   ⑥对于毕业后正式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工作,并进入正式编制的人员对在这些单位工作的经历只要单位确认盖章即可;而对于其他在私营、外资、合资企业工作的人员,对在这些单位工作的经历需要提交正式的劳动合同加以确认。

   ⑦已经辞职的人员需提交辞职证明。

  

   六、其它

  20、如何办理自费出国留学资格审核手续?①凭入学通知书原件(去美国需提交1-20表或IAP—66表)(除英文外其他文字提交翻译件)和身份证从省教委审核办公室领购申请表和审核表及有关资料;②按要求回所在单位填写申请表和审核表,并备齐所有材料;③将符合要求的审核表及应备材料交省教委候审(一般十五天,加急三天);④省教委在符合条件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核表上加盖自费留学审核专用章。 ⑤持JW109表表格第二联到公安部门申办出国护照。

   21、在校生自费出国留学后,学籍如何处理?在校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后,应办理停学手续,其学籍保留一年。

   22、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后,公职如何处理?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后,公职等问题由原单位自行处理。

   23、如何办理复学手续?对于办理了自费出国留学申请手续的在校生,如因某种情况未能出境,或出境后又回国的,只要在办理离校手续后一年期内,均准予办理复学手续。具体办法如下:

   ①出示已注销的公安局护照和本人申请、拒签函、JW109表;②省教委审核后,为符合条件者开具《建议复学通知书》;③凭《建议复学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24、如何办理改换国家手续?申请自费留学的人员因某种原因要求改换国家,在一年内可持护照以及所在单位同意改换国家的证明信,直接到省教委办理改换国家手续。超过一年者需重新办理审核手续。

  25、丢失审核好的JW109表后怎么办?丢失审核好的JW109表者,在办理审核手续后的三个月内,可以直接向省教委审核办说明情况,提出补办申请,经核实无误后,审核办予以办理。

   26、离开或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如何办理留学手续?离开或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档案存放单位办理自费留学手续。在江苏地区、这类单位指街,省、市人才交流中心,区县人事局,省民政厅军转安置办公室等。

   27、在江苏省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存档的人员如何办理自费留学手续?申请人凭存档卡、毕业证书、国外入学通知书、奖学金或经济担保证明的中文翻译件及有关证明到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

   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审核申请人的材料,并在自费出国留学审核表上签署意见、盖章,之后,申请人即可到省教委进行自费出国留学资格审核。

   28、填写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表时应注意什么?①字迹工整清楚,内容准确,项目填写齐全;②姓名必须与身份证、户籍簿及毕业证书、招生名单保持一致,否则应出具公安户籍部门的证明;③专业、最后毕业院校的名称必须与毕业证书一致;④表格中的代码 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⑤在校生的毕业(离校)时间按学校批准的退(停、休)学日期填写;⑥检查单位人事和领导签署的意见及所盖公章是否符合要求。

   29、对办理自费留学手续的单位级别、签章及签署的意见内容有何要求?对办理自费留学手续的单位,不统一规定单位级别,这些单位原则上应具有人事管理权,保存档案,有权决定人事调动。有审核表的不同栏目内,负责人签名后分别加盖人事公章和单位公章。单位人事部门签署的意见必须包括留学人员的情况是否已经核对,是否属实等内容;单位领导签署的意见必须包括是否同意自费出国留学的内容。

   30、对弄虚作假、提供伪证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处理?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如有隐瞒和虚报事实,提供伪证的,有关单位除拒绝开具证明办理手续外,对本人和提供伪证的单位及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省教委在进行资格审核时,可随时调阅申请人的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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