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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与UCP500条款的具体区别

作者:stephen    文章来源:方向标教育网www.59edu.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1 【我来说两句

UCP600与UCP500条款的具体区别

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现行版本是1993年修订本,经过十几年的使用,面对各方的挑战,现正在进行重要的调整和修改,以适应新形势下银行与贸易业务的需要。UCP600的主要变化有形式方面的变化,诸如:UCP600的条文编排参照ISP98的格式,对UCP500的 49个条款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及增删,变成现在的39条。在内容上的变化,诸如:增加专门定义条款以体现UCP600细化规定的精神,对解释规则进行约定,力求使开证行、保兑行及指定银行的责任更为清晰、确定并规范第二通知行的做法,明确银行审单标准,将银行处理不符单据的选择增加到四种等等。
主要变化(1)形式方面的变化修订版的条文编排参照了ISP98的格式,对UCP500的49个条款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及增删,变成现在的39条。

第1~5条为总则部分,包括UCP的适用范围、定义条款、解释规则、信用证的独立性等;第6~13条明确了有关信用证的开立、修改、各当事人的关系与责任等问题;第14~16条是关于单据的审核标准、单证相符或不符的处理的规定;第17~28条属单据条款,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第29~32条规定了有关款项支取的问题;第33~37条属银行的免责条款;第38条是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规定;第39条是关于款项让渡的规定。

其中第2条(定义条款)和第15条(相符交单)为新增条款;删除了原UCP500中7个不必要或过时的条款:第5条(开立信用证的指示)、第6条(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第8条(信用证的撤销)、第12条(不完整与不清楚的指示)、第30条(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第33条(运费到付/预付运输单据)、第38条(其他单据)。

(2)内容方面的变化①增加了专门的定义条款,体现了UCP600细化规定的精神,对一些术语作出定义不仅可以使概念明晰化,从而有利于条款的理解与适用,而且更可以解决一些地方法律适用的问题;引入了"Honour"(兑付)的概念;改进了议付的定义。

②约定了解释规则,摈弃了可撤销信用证。

③开证行、保兑行及指定银行的责任更清晰、确定,规范了第二通知行的做法。

5银行的审单标准更为明确。将审单时间从“不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的合理时间”改为“最多不超过5个银行工作日”;明确了交单期限的适用范围;将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要求细化为“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⑤将银行处理不符单据的选择增加到四种:

*持单听候交单人的处理;*持单直到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单据;*径直退单;*依据事先得到交单人的指示行事。此外还有其它多处修订,由于距离UCP600定稿还有一段时间,不便在此详细列举。业界人士应对UCP的修订及最终文本加以更多关注,以便尽早了解并适应新规则。
   

本次UCP600的出台对于现行的国际业务所引用的信用证规则来说有着重大的影响和意义,通过对于UCP600中所出现的变动的学习,国际业务从业人员对于UCP600的新变化和新规则提前有实际的认识。此外,通过积极钻研即将出台的UCP600,通过对生动的案例的学习和探讨,对于国际业务实践中的问题有了新的认识,对于规避风险,强化控制有着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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